原标题: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日前,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印发《丽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市创文办联合市纪委监委共同制订,一共十五条,适用于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负有组织、监督和实施创建工作责任的单位及其人员。
《办法》明确,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内创文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创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年度丽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责任单位任务分解,对本单位创文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办法》明确,创文工作中有“不积极主动参加、支持创文工作”等五种情形之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除责令纠正外,给予责任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通报的问责;创文工作中有“所承担的创文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全市性大会点名批评2次以上”等六种情形之一,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纠正外,给予责任单位通报,给予责任人诫勉的问责;创文工作中有“创文工作组织不力,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等五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导致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除责令纠正外,给予责任单位通报,给予责任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责。
《办法》明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各单位创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创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在创文工作中,对信访部门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以及通过暗访或者其他渠道发现影响创文工作的有关问题,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党章、党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记者 和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