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丽江频道 >> 要闻 >> 正文
电焊会喷可燃物 林区附近要慎用——玉龙县龙蟠乡 “3•26”森林火灾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11:34:21  来源: 云南网
分享至:

  云南网讯 2019年3月26日14时30分,玉龙县龙蟠乡龙蟠村委会忠义组林区发生森林火情。经1212人(其中专业队420人、森林消防队伍242人、干部群众550人)和5架直升飞机全力扑救,于3月27日12时20 分,火场明火全部扑灭,无人员伤亡。

火灾扑灭后。玉龙县自然资源公安局 供图

  火灾发生后,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公安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火点位于云南建投香丽高速公路工程土建施工第十工区十标段岩羊一号大桥8号桥墩附近,过火面积110亩。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第2项到第1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5)吸烟、烧纸、烧香的;(6)烧蜂、烧山狩猎的; (7)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9)焚烧垃圾的;(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该案查明火因后,将依法追究肇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警示:加强林区管理,全力排查火灾隐患,保障全省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杨茜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