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胜县委、县政府印发《永胜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和各级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的追责问责情形及方式,规范追责问责的执行,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进一步落实,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办法》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职必问、问责必严、教育与惩戒、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积极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县处级挂钩领导、县直行业扶贫主责部门相关责任人、县直挂联单位党员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属站所职工、扶贫包村领导、村“三委”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对上级挂联单位和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县相关机构书面呈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责任人的责任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类划分给予问责。
《办法》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政策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在扶贫政策落实方面的7种情形、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方面的5种情形、在扶贫成效方面的4种情形、在扶贫项目管理方面的6种情形、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的7种情形、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方面的7种情形,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共计37种情形必须予以追究,从严从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张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