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完成,《丽江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办法(2018—2020年)》(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要加强统筹协调,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稳步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短板,让农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为与全国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带领农民群众推进移风易俗、改进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健全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传播文明理念,涵育文明乡风,提升农村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
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将村庄规划管控、环境卫生、村容村貌、古树名木保护、公共设施管护、推动移风易俗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等乡风评议组织,促进农民群众养成共管共享的良好习惯,明确村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鼓励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强化政策支持
加大政府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建立市、县(区)政府共同投入机制,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保障村庄规划编制、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
明确补助标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支持政策,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运用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提供的信贷支持。不断创新融资机制,支持收益较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融资。
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研发。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技术管理人才和“工匠”,选派专业人员驻村指导。
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做好组织推动、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成立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工作。
建立督查检查考核验收机制,健全完善督查、部门联动、宣传、培训等工作机制,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级每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村清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组织开展农村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村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村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的良好氛围。